郡县制是如何形成的?
郡县制是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初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
春秋末年以后,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位比县低。
战国时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后,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的制度,将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和县两级。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机构,长官为郡守,掌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掌监察工作。郡下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
县有大县小县之分,万户以上的大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县长。县令、县长下设县尉、县丞。县尉掌管全县的军事和治安,县丞为县令和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下有基层组织乡、里、亭。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部分,其郡、县二级行政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
以后,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