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代的行政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平王东迁,建都洛邑,史称东周,王室衰微,进入春秋时期。春秋官制有两个特点,一是等级制,二是世官制。这两个特点都是在宗法制基础上形成的,两者之间又有联系。
地方政权组织实行国野制,也叫“都鄙制”,从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推行的“参国伍鄙”制可以看出其概貌。其体制如下:
国中五家为轨,设轨长;十轨(五十家)为里,设里有司,四里为连(二百家),设连长;十连为乡(二千家),设乡良人。国中划为二十一乡(四万二千家)。以上是国君直接统治区域中的政区划分与官吏设置。
在野鄙中,三十家为道,设有司;十道(三百家)为卒,设卒帅;十卒为乡(三千家),设乡帅;三乡为县(九千家),设县帅;十县为属(九万家),设属大夫和属正人各一人。全国分为五属。
可见,春秋齐国辖境内实行的是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四级官制,统治中心区域以外的野鄙则实行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和属正人五级官制。
春秋初期楚国最高行政长官为莫敖,其后是令尹、左徒等。
春秋后期,各诸侯国互相攻伐,弱肉强食,战争规模越来越大,至战国时只剩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大国和宋、中山等几个小国了。各国将、相百官的设置更加完备了,而且有了郡县的设置。
设县最早的记录是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鄯戎,初县之。”不过战国前期郡比县小,但这却为郡县制的实行提供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