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下周天子与诸侯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分封制下周天子与诸侯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周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或颁赐给诸侯,把畿内的土地赏给直属的卿大夫,这就是周代的分封制度。

这样建立起来的封国、采邑,由于其领土和一切权利是由上级赐予的,于是上下级之间就势必发生人身隶属关系、君臣关系。诸侯对天子的义务主要的约有五项:

一、贡的义务

诸侯对天子有一定的贡赋,贡纳的方物,《周礼•天官•大宰》记有九种。春秋时晋侯盟诸侯,郑子产对贡赋有所争执,他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

可见西周制定的贡赋是根据爵位大小而定其轻重的,爵位高贡就重,爵位低自然贡就轻。

二、劳力之役

周王如有重大工程,有权向诸侯征役。如周初成王时筑东都成周的城墙,就是征调各国诸侯出民役合力建造的,又如周宣王曾征燕师以完韩城。

春秋时周敬王欲修成周城,遣使臣富辛、石张到晋国去劝晋侯合诸侯以修成周。晋复命曰:“天子有命,敢不奉承,以奔告诸侯,迟速衰序,于是焉在。”

意思是说周天子有命令,怎敢不奉承而告诸侯,工程之时间、进度,工作量的分配,在周所命。这个工程合诸侯之力做了三十天才告完工。可见一直到春秋时代诸侯对天子还负有贡力役的义务。

三、兵役

西周王室的武装力量,镇守宗周的有“西六师”,镇守东都的有“成周八师”,如果感到力量不够,还可以从诸侯中征调军队。

例如周初在大征伐时,可以调用诸侯之兵,西周末年昏庸暴虐的周幽王一举烽火而诸侯兵还“悉至”。

宗周灭亡,周室东迁,还是靠晋、郑两国派兵护送,才能在东都重建新王朝。一直到春秋时代,勤王一事,仍被视为诸侯的义务。

四、朝聘

诸侯必须定期朝王,谓之述职。诸侯自己不亲朝而是使卿大夫到王朝的叫聘。朝聘的时间据《礼记•王制》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不知有何根据。

诸侯不履行朝聘是有罪的。所以《孟子》说:“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孟子》或《礼记》所说的话虽未必确实,但也不会完全出于捏造,其中必包含宝贵的历史材料。

五、服从管理的义务

诸侯对封土及人民在理论上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经周王的允许,不能任意转让:诸侯对国土可以世袭,但其嗣君必须得天子的批准,才有权即位。

不但诸侯后嗣必经王之批准,连诸侯国内之卿大夫,也必须由周王直接任命。这样,一方面天子可以考察各国诸侯之政绩,另一方面也起到监视诸侯行动的作用。

诸侯对天子负有以上这五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构成了天子、诸侯之间松散的君臣隶属关系和封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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