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基督教世界的婚姻习俗与发展趋势

欧洲基督教世界的婚姻习俗与发展趋势

欧洲传统婚俗与宗教有关,在以信奉基督教为主的国家里,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男女两性一旦确立了恋爱关系,从订婚到结婚仪式大多在附近的教堂里举行,并由牧师主持。

而离婚的禁锢在近代虽已被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所打破,目前除法国外,欧洲各国对离婚的限制仍非常严格,均采取有责任离婚,即只有出于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过失才能准允离婚。

欧洲的男女青年在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都要通过一定的婚姻仪式而结为正式夫妻:他们首先要告诉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他们订婚的消息,接着在报纸上登载正式通知。

在订婚的仪式上,不管是教徒还是非教徒,男方要亲自把一枚订婚戒指戴在女子左手的中指上,作为婚姻誓约的象征。

英国法律规定,婚礼一般要在圣公会的教堂中举行;婚礼除了由教堂的牧师主持外,还需有两个证人才能生效。如果结婚的双方不是国教的信徒,就要到"注册官"那里去办手续,待"注册官"公布他们正式婚姻被批准后,新郎新娘再到符合他们宗教信仰的教堂去举行婚礼,或由"注册官"为他们主持世俗婚姻的结婚仪式。

总之,举办婚礼象征着两人都已进入成年,有了新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表明社会赞成这一结合,亲属们因此而接受新的角色义务,并伴随着对一对新人新的期望。比起东方国家来,欧洲各国的婚姻法及其有关法律在规范和控制人们的婚姻关系上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然而,在二战后,大规模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改变了欧洲各国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冲击着人们沿习多年的婚姻关系和婚姻习俗。特别是战后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法国未婚同居的伴侣有百万之众,而丹麦的30岁以下的同居者已经超过了60%,瑞典则高达70%以上,英国的比例也有25%。

造成非法同居人数日益增加的原因,除男女双方追求性自由,不愿受法律约束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因素,如法国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独身和同居,根据税务法,当有工作的男女双方同居而不结婚时,各自均享有一定的免税额,但双方一旦合法结合,便不能享有原来各自的免税额。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为了少交所得税逐渐趋向于同居而不结婚。

未婚同居也必然带来非婚生子女和少年母亲这类社会问题。据报刊披露,1965年法国的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比例为16∶1,而进入8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有大约14%的孩子是私生子,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比例变成了大约7.1∶1.80年代末的欧洲共同体里,平均每5个小孩便有一个小孩不是出自正式结婚。

在北欧的几个国家里,几乎每3个小孩当中,就有一个不是正式结婚的男女所生。

非婚子女的出现增加了社会负担,当同居者分道扬镳时,其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孩子的抚养由谁来负责.特别是那些男女双方均无意承担监护义务而其亲属也拒绝领养的私生子的命运就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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